他于1999年11月因懷疑潛入他人住宅而被捕,但之后撤銷控罪。他于2000年9月找到一份的士司機的工作,但于同年10月16日因侵犯酒點服務生及打傷他的鼻子而被開除。他亦因為在露臺外拋垃圾而被迫逐出單位。在2001年5月23日,他再次進入醫(yī)院,但一日后離開醫(yī)院后再沒有回來。
2001年6月8日,法院審訊關于酒點服務生被侵犯的案件。他故意服用超過正常劑量十倍的精神科藥物,然后進入池田小學校開始殺人。與職員搏斗后被捕,他在被捕時處于混亂的狀態(tài),最初他不斷說:“我進入了一間幼稚園。”
但之后說:“我進入火車站后用刀刺傷100人。我沒有進入幼稚園。”當他被審問的時候,他指出:“所有事變得不能容忍。我不斷地嘗試自殺,但我做不到。我希望被捕以及判以死刑。”
在2003年8月28日,宅間守多次被裁定殺人罪被判死刑。宅間守對此毫無悔意,不愿意對受害者家屬致歉,并說希望盡快將他處決。他于2004年9月14日被處以絞刑。絞刑實際上分成縊死和勒死兩種?O死,俗稱吊死,是指以繩索將人的脖子吊在半空而死亡的方法。